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外部监管和董事会要求,制定并修订压力测试政策,提交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确定压力测试组织结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保障支持体系,保证银行压力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审议压力情景设定,定期组织开展压力测试,评估压力测试结果对银行的影响,制定和落实风险改进措施,将压力测试结果运用到银行的各项经营管理决策中。
(四)向董事会报告压力测试开展情况。
(五)其他有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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