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朔州夫妻俩轻信“老熟人”骗走两万后 蒸发
2.朔州:前夫不守信拒付抚养费法律援助前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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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夫妻俩轻信“老熟人”
骗走两万后 蒸发
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了判决书。
年,小张协同丈夫四处看房准备买房,小两口看上了某小区的一套房子,并在该小区的售楼部遇见了小张同村的小学同学小王,虽十多年不见但双方一见面就一见如故,小王刚好是该售楼部的销售人员,得知小张看好了这里的一套房子后,很惋惜的说该房子已经被一个叫“刘二”的人刚付定金买走了,小王见小张很喜欢这个房子,就主动殷勤的说她有刘二的电话看能不能让“刘二”把这个房子让给小张,于是小王拨通了“刘二”的电话,还让小张和“刘二”联系说了很久,“刘二”终于同意把房子让给小张,但要支付2万元损失给“刘二”,“刘二”还说自己工作忙,让小张把钱给小王就行了。终于得到心爱的房子的小张非常激动,马上取2万元给了小王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年,小张办房本的时候才从该公司的售楼经理处得知自己买的房子并未卖给过叫“刘二”的人,小张上当了。此时小张再联系小王,小王开始各种推脱,后竟下落不明,于是小张将小王告上了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小王归还小张不当得利款项2万元,但小王已经 蒸发,了无踪影。
法官提示:尽量通过正常渠道购房,不要轻信熟人介绍,付款前多多咨询,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来源:山西新闻网朔州频道(网络配图)
朔州:前夫不守信拒付抚养费
法律援助前妻
两年前,李女士与张先生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愿申请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小孩张某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应给付抚养费元。
双方领取离婚证后,张先生陆续给付了3个月的抚养费后拒绝再给付抚养费,经李女士多次讨要,张先生均拒绝支付。现李女士以张先生违反离婚协议书为由,来到朔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应支付的抚养费。
据李女士所说,自己与张先生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本来她想可以自己抚养孩子,可是由于她所在的企业工资大幅降低,孩子也已经三岁,花费增加,仅凭她个人的收入抚养孩子实在吃力。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耐心地对李女士解释,婚姻登记部门(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中婚姻关系的确认(发放离婚证),法院是认可的,但是对子女抚养及财产等其他方面内容还需要当事人提起诉讼,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人民法院自身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外,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1、经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2、仲裁机关制作的裁决书;3、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婚姻登记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故其成为法院执行依据的基础也就不存在。
来源:山西新闻网朔州频道(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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